從中外對比看,國外對會計憑證的意識較強,經濟憑據作為會計原始憑證的時間也早,這是西式會計尤其是近代以來西式會計要遠遠領先於中式會計的主要原因之一。為什麽?因為會計憑證是複式記賬的基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從會計發展史看,早在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朝漢謨拉比國王統治時期,在所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第104條、第105條中就明確規定:債主在把資財交給行商去出售時,行商應該給債主結算銀價,而債主在收到銀價後,應該給對方一份蓋了章的憑據;如果該憑據因疏忽大意沒有蓋章,將來它就不能作為款項結算依據。
從中容易看出當時對經濟契約的重視程度,並可由此進行推測,當時這種經濟契約的簽約率應該很高,因為在這背後有國家法律做保障。
隻不過要注意的是,在這其中,還隻是強調這種經濟契約作為款項結算的依據,並沒有上升到要求作為會計原始憑證的地步。就好比前麵所述,這些原始憑據還都隻是存放在“業務科”,並沒有規定必須交給“財務科”附在會計憑證後麵。原因在於,當時的會計記錄不發達,人們還沒有意識到把它作為會計原始憑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既然已經作為款項結算的依據了,就表明它已經初步具備了會計原始憑證的功能。
可以為此佐證的是,大英博物館裏至今保留著的公元前24世紀至公元前6世紀的古巴比倫契約記錄板,就是當時這種經濟契約的一種。在一份公元前555年至公元前538年時留下的古巴比倫人的“支付命令書”上,簽發人姓名、支付人姓名等項目一應俱全,這說明,當時在會計原始憑證上又比之間的經濟契約更進了一步。
在古埃及,公元前2494年至公元前2345年的第五王朝時期,也已經流行在紙草上簽訂各種經濟契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