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1964年試點、1965年全麵推行增減複式記賬法,並且在六七十年代得到廣泛推廣,主要使用在商業領域,工業企業和其他行業也有少量運用,其理論基礎是“資金占用=資金來源”。
從曆史上看,增減記賬法最早是20世紀40年代提出的。1947年,梁潤身在《公信會計月刊》第11卷第2期上發表題為《以增減記賬法代替借貸分錄法之商榷》一文,同卷第3期上更是一連刊出三位作者的3篇討論文章,不過隨後這個話題就被打入冷宮。
1962年之後,一方麵是,在貫徹“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經濟建設總方針中,國家重新提出了要恢複和健全基本會計製度、整頓和充實會計隊伍,1963年還頒發了《會計人員職權試行條例》;另一方麵,在《鞍鋼憲法》[1]背景下,要讓那些非會計專業人員(工人)參與經營管理、理解借貸記賬法難度也確實太大,於是改革記賬法的呼聲驟起。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要求商業部部長姚依林對各種記賬方法進行比較研究;最終,由國家商業部財會局會計製度處的張以寬等人,在總結前人的基礎上,推出了這種通俗易懂的增減複式記賬法。從此以後,大專院校會計專業既教借貸記賬法,也教增減記賬法等,並在鄰國日本等引起一陣不小的討論。
這種增減記賬法把全部賬戶固定地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資金來源賬戶,另一類是資金占用賬戶。複式記賬時,用“增”和“減”作為記賬符號。當一項經濟業務隻會引起資金來源賬戶或資金占用賬戶發生內部變動時,用相等的金額在同類賬戶中分別記“增”和“減”,口訣是“同類賬戶,有增有減”;當一項經濟業務會同時引起資金來源賬戶和資金占用賬戶發生變動時,用相同的金額在不同類賬戶中同時記“增”或“減”,口訣是“異類賬戶,同增同減”。該法不允許設立雙重性賬務,如不能把“其他應收款”賬戶和“其他應付款”賬戶合並為“其他往來”賬戶、不得把“應付賬款”賬戶和“預收賬款”賬戶等合並為“應收賬款”賬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