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世界範圍來看,會計與審計的分離經過了漫長的階段。
早在大約公元前36世紀,古埃及開始進入奴隸社會。當時的最高統治者法老大權獨攬,於是專門設置了一種名叫“監督官”(super intendents)的職位,負責對各級官僚是否忠實履行受托事項、財政收支記錄是否準確進行監督和管理。不用說,這些監督官都是法老的親信,並且他們的權力“無限大”,而其監管對象首先就是財計部門。監督官中權力最大的是“記錄監督官”和“穀物倉庫監督官”,前者主要審查會計記錄和會計賬簿,後者主要審核穀物稅的征收。[1]
在中國,《周禮》中已經確立了簿記報告與審計製度,稱之為“上計”。但這種做法多是向上級多報一份會計報告,目的主要是便於考核官員的政績,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主要是用於核算和兌現“年終獎”的,所以這與今天的獨立審計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到了秦代時,規定必須要統一編報會計報告,逐級匯總到中央,稱之為“計諧”,並且還在郡、縣兩級政府設立了專門的機構來重點抽查會計報告。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相當於20世紀八九十年代的“財務大檢查”,這同樣與獨立的全麵審計有很大不同。
與西周同一時期的古羅馬、古希臘等,當奴隸主(當然主要是一些大地主)把一攬子事務全部交給管家去做時,不得不要多留一個心眼,專門設置“代理人賬戶”去從側麵考核管家,甚至聘請官方審計人員來幫助自己查賬、驗證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從而出現了“莊園審計”。這種審計雖然主要是年審,並且重點是審查管家的會計責任,但離今天的獨立審計更近了一步。尤其是,古羅馬國家審計的職責雖然與古埃及、中國一樣不明確,但已經初步具備立法監督精神,這表明古羅馬的做法更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