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規是在會計製度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也就是說,先有會計製度後有會計法規。無論會計製度還是法規的製定,都離不開當時的社會製度、經濟環境、政治因素、法律傳統、思想文化、國民教育程度和國際環境。
在原始社會末期,那時候還沒有國家、也沒有會計法規,隻存在最簡單、最原始的會計記錄和計量。
進入奴隸社會後,為了更好地保護私有製,會計法規出現了;進入封建社會後,這些法規逐步完善並且更加**裸。奴隸、封建製社會中,統治者是社會財富的最大占有者,所以他們所公布的會計製度和法規勢必屬於社會管理法製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如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完整並且完整保存下來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封建社會中西羅馬帝國法拉克王國的《莊園赦令》等。
公元11世紀、12世紀,沿海的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都頒布了《商法》,於是工商會計法製從莊園會計法中分離出來,在處理商人民事糾紛時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尤其是法國1673年的《商法典》和1681年的《海上法典》,對處理商業合夥、期票、破產等規範以及後來《拿破侖法典》的推出都有積極影響。
到了自由資本主義階段(1640-1870),適合當時市場經濟法製形成的客觀背景,統治者為了維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必然會體現某些民主要求,各國都針對股份製經濟建立、健全了一係列會計製度和法規;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1871-1917),市場經濟法製已進入成長發展階段,各種“公認會計準則”、“統一會計計劃”、“會計法”等紛紛出籠,目的則是為了加強國家對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幹預力度。
在現代會計中,經濟立法又從民法、商法中分離出來,構成龐大的經濟法體係,其中多數與會計有關,並且會計立法也成為獨立的立法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