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危機和會計與審計之間有著難解難分的關係。
1720年,英國在南海泡沫事件爆發後頒布了《泡沫公司取締法》,這一事件直接孕育了世界上第一個民間審計師及其執法業務。1815年,英國第一次出現經濟危機,之後每隔8年至10年都會重演一次;而每一次經濟危機的爆發,都會使得一大批股份公司倒閉,成千上萬的股東和債權人蒙受損失。這時候人人都覺得,有必要重新製定方案對股份公司進行社會監督,同時確保投資者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英國議會於1825年廢除了《泡沫公司取締法》,並且在1834年和1837年通過了國王授予特許證來設立股份公司的法案。就在全社會都在呼籲股份公司要極盡其能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時,近代民間審計呼之欲出了。因為股份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隻能借助於審計報告書來了解公司詳細的經營情況,公司審計就這樣誕生了,並且後來慢慢地發展成為主流的民間審計,形成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內部審計三足鼎立格局,這堪稱是審計領域的一次重大革命。
所以到1844年時,英國議會在頒布的《股份公司法》中明確規定:董事有登記賬簿的義務,並且該賬簿必須經過董事以外的第三方審查;執行審計業務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公司董事應該編製詳細而真實的資產負債表,並且經過公司監事審查;等等。幾個月後公布的修訂案中又規定:監事可以用公司費用聘請有記賬技術的會計師和其他人協助辦理審計業務,監事和會計師應該根據公司賬簿編製報告書。這些,都對近代會計和審計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隻不過需要提醒的是,這種作用也不能估計過高。因為19世紀中葉之前的會計師,任職前都不需要經過統一考試;而當時的會計事務範圍很廣,除了記賬還涉及到決算、查賬、破產、清算、信托、保險等方麵,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屬於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所以,當時的會計師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審計員,許多人根本不懂會計,也就更談不上精通了。從今天的眼光來看,當時的會計師多半隻是計算專家,是中世紀審計人員向現在的特許會計師的過渡階段。他們所謂的查賬,主要是看看賬有沒有做平,對財務監督的作用主要不是體現在技術上而是心理上,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87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