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宅地法”及其補充法律的規定,1862至1900年間至少有60萬個家庭據此得到了土地,並且吸引數以千計的美籍非洲移民從南部地區遷移到堪薩斯州。1950年時,美國政府有2.5億英畝土地授予給了移民。
但同時也應當看到,雖然頒布“宅地法”的本意之一是要通過讓廣大底層農民擁有他們渴望的土地來緩解社會矛盾,可是最終底層農民得到土地的實際意義並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有這樣幾點:
一方麵是,許多底層農民雖然分到了土地,可是卻出不起錢。要知道,底層農民確實最渴望得到免費的土地,可是當他們真正擁有這些土地後才發現,自己根本就沒有能力來經營這麽大麵積的土地。畢竟,這麽大麵積的土地就不能再像過去那樣隻靠人力勞作了,而是必須購買先進的農業機械。可是他們沒錢。所以,最終基本上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敗下陣來,不得不出賣土地和勞動力,重新又回到了雇農狀態。從這個角度看,土地在他們手中隻是過一下手,表現為“得而複失”。
另一方麵是,當時可供免費分配的耕地麵積其實並不是太多。這又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首先是1850至1871年間,美國政府為了鼓勵修建鐵路無償劃撥給鐵路公司的土地已經超過2億英畝,大量土地已經集中到了鐵路公司手裏。
其次是1862年頒布“宅地法”時,美國國會又通過了“莫裏爾土地贈予法”,規定聯邦政府要按各州在國會中的參議員、眾議員人數向各州贈予土地,每人3萬英畝,總數超過162萬英畝,這可不是個小數字。
再次是“宅地法”規定有權領取總數不超過160英畝或以下尚未分配的、私人的國有土地這一條,實際上間接承認了在此之前那些被土地投機商、“占地人”所占領的土地就不再被納入免費分配的行列,這樣就又減少了一大塊土地麵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