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最大突破是,在第51條中規定了“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
民辦教育作為一種投資,理應取得合理回報,這本屬天經地義,現在終於“合法化”了,真是可喜可賀。
“合理回報”不僅合理而且合法
《民辦教育促進法》促進什麽?當然是教育投資。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的“合理回報”原則,是字斟句酌的結果。據悉,究竟是使用“適當補償”還是“合理回報”,立法者們曾經展開過充分論爭。這不僅是詞句之爭,更是法理之爭。因為“補償”是行政法的概念,對應著給政府無償打工而受到的“損失”;而“回報”則是民法中一個市場主體正當合理的預期。
我國民辦教育一直有個限製,那就是可笑的對“目的”的限製。
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6條規定:“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目的”怎麽能限製呢?如果某個民辦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結果卻贏利了,這究竟算允許還是不允許呢?
其實,能夠限製的隻能是其結果——收益。這種收益從表麵上看是“錢”,實質上是“權”。
什麽權?財產所有權。因為收益權是所有權的體現。沒有收益權,所有權就不完整。
對於民辦教育投資者來說,隻許投資不許賺錢,這和“隻許結婚不許圓房”一樣的荒唐,有違基本的公平準則!
請不要忘了,《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以,從財產權的角度來看,投資期待回報,不僅合理而且合法。
據說,有一位民辦大學校長算了這樣一筆賬:10年前投資10萬元辦的學,在沒有貸款的情況下現在已經積累了1個億的資產。按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現在如果決定不辦這所學校了,得到的隻有10萬元加上它在10年間的銀行同期利息,豈不是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