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接納流動人口子女就讀的流動學校,實際上是民辦學校的一種,應該完全享受民辦教育應有的待遇,特別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義務教育法》中規定的待遇。隻有這樣,才能保障流動學校及其師生的合法權益,為今後流動學校完全融入民辦學校體係打下基礎。
流動兒童應當享受《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待遇
2002年7月,跟隨打工的父母從湖北來北京已經3年的聶夢玲小學畢業了。這位13歲的女孩,小學畢業考試語文、數學都獲滿分。她的理想是長大後當科學家,而不是像父母那樣靠賣水果維持生活。
聶夢玲就讀的北京石景山區黃莊小學,是一所流動學校。學校負責人說:“在外打工的父母就是勒緊腰帶,也要讓孩子念書。誰都不想自己的孩子將來是個文盲。”流動學校及其學生,熱切盼望著享受到國民教育待遇。
在全國,流動人口子女中的適齡學童有240萬~360萬,聶夢玲隻是其中一個。
來自重慶市豐都縣三劍鄉的廖先生,夫婦倆在浙江打工已有3年了,可是7歲的女兒一直放在家裏沒人帶。夫婦倆因為害怕工地上不安全,就把她整天關在出租屋裏,每天她隻能眼睜睜地看著別的孩子背著書包上學。
夫婦倆為此感到很為難:如果不出來打工,就過不上好日子;而出來打工,這樣下去恐怕要耽誤孩子一輩子。
處在這種“城市邊緣”地帶的流動兒童,理應同樣享受到《義務教育法》所規定的待遇:“國家不僅要求所有適齡兒童少年都能入學,而且還要為其提供必要的師資和教育條件。”顯而易見,現在他們中間隻有一小部分人能在課堂讀書,其他絕大部分處於失學或輟學狀態。
雷厲風行的“紹興變革”
流動人口子女作為第二代移民,從農村到城市,他們的心理十分脆弱而敏感。在公辦學校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往往會在他們的心靈造成難以撫平的創傷。在他們成年後,這種創傷很可能會發展成一種敵對城市的情緒,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根據我國憲法,受教育和平等是每一位孩子的權利,政府應當為他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