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權利的平等,最突出的外在表現是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製度,因為它至少具備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數麵前人人平等。
但是,由於實際錄取學生采用的是分省定額、劃線錄取方法,而各省市的錄取定額並非按照考生數量平均分布、而是按照計劃體製下形成的優先照顧城市考生的原則,因此出現了同一份考卷、不同地區錄取分數線差異極大的怪現象,表現為實質上的不同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教育不平等。
從這個角度來看,說目前的統一高考製度是徒有公平的外表也不為過。
怎樣看待教育權利的平等
怎樣看待教育權利的平等問題,實際上也與擇校有關。
應當說,教育權利的平等實在是個大題目,然而我們不能不正視這個問題,否則談論擇校問題就會蒼白無力。
2001年,山東省青島市一位考生由於高考錄取分數線的地區差異,起訴國家教育部侵犯了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權,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共鳴。不管結果如何,誰是誰非,實際上都表明了不管在高等教育還是義務教育階段,我國教育不公的問題都非常嚴重。
除了地區之間教育權利的不平等,在同一地區不同身份的學生之間也同樣存在這個問題。
例如,1998年太原市的中專錄取分數線,非農村學生為376分,而農戶學生按照不同區劃分別為532分和529分,最多相差156分,公平與否一見分曉。
教育公平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含義
談論教育公平問題,不能不和具體的曆史背景相結合。
在教育被特權階層壟斷的年代,教育公平的要求僅僅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而談不上更高層次的公平性。
就像在還沒有解決溫飽問題的地區,人們隻要求“吃飽”、還沒有條件要求“吃好”一樣。
例如在我國解放初期,對於原剝削階級的子弟就極大地限製了他們的受教育權利。當時明文規定:學校在錄取學生的時候,應當考慮階級成分、家庭背景,優先照顧工農子弟、幹部子弟和軍人子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