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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目投資決策的方法

常用的投資項目決策方法分為靜態評價法和動態評價法兩大類。

1.靜態評價法

靜態評價法又稱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方法,通常用於對項目進行大致的評價和判斷,主要包括兩種:

(1)投資回收期法

投資回收期,指投資引起的現金流入累計到與投資額相等所需要的時間。用公式表述如下:

其中:Ik表示各年的現金流入,Ok表示各年的現金流出。

通常情況下,在計算回收期時可直接采用以下公式:

回收期=原始投資額÷每年現金流入量

決策依據:決策時,回收年限越短,方案越有利。

好易控公司擬投資一新項目,有三個方案可供選擇。其中A方案初始投資為2000萬元,B方案初始投資為900萬元,C方案初始投資為1200萬元。各方案投產後各年預計的現金淨流量及淨收益分布情況見表10-2。總經理應該選擇哪一方案呢?

我們可以先計算三個方案的投資回收期。

A方案:2000萬初始投資在第一年收回1180萬元,餘下820萬元在第二年中期全部收回,具體期限為:

回收期=1+(820÷1324)=1.62

B方案:900萬初始投資到第一年末收回720(120+600)萬元,餘下80萬元在第三年中期全部收回,具體期限為:

回收期=2+(80÷600)=2.13

C方案:1200萬初始投資到第一年末收回920萬元(460+460),餘下280萬元在第三年中期全部收回,具體期限為:

回收期=2+(280÷460)=2.61

僅從投資回收期來看,A方案投資回收期最短,是最佳方案,其次為方案B,最差為方案C。

【總結】投資回收期評價方法的優點在於:易理解、易計算、易掌握,能夠直接地反映原始總投資的返本期限。缺點在於:未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因素,以及回收期滿後繼續發生的現金流量。

(2)會計收益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