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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舞弊與內部控製

20×9年6月,江蘇省某集團公司對下屬分公司進行全麵審計,在對下屬A公司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向出納兼會計陳某催要當月的銀行對賬單,這時正好有人到陳某處報銷費用。審計人員發現陳某抽屜裏放著許多發票,審計人員認為陳某不將發票及時入賬嚴重違反了公司的會計製度,而且陳某始終未提供銀行對賬單給審計人員。同時,財務科長也含糊其辭。審計人員的疑慮越來越深。隨著內審人員取證、函證及進一步調查發現,A公司在銀行的賬戶上僅剩下1.6萬餘元。賬上短款高達100多萬元。在不到兩年的時間裏,陳某采取擅自開現金支票提取公司銀行存款,不入賬、少入賬以及製作假對賬單等方法,挪用公款263萬餘元,用於私人購買彩票和借給親友經商等,直至審計人員查出時,尚有127萬餘元未歸還。

企業財務人員的舞弊通常會給企業帶來重大的資金上的損失,也是企業舞弊防範的行為。內部控製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防止和發現舞弊。防範舞弊首先需要了解舞弊產生的原因。

美國學者對舞弊行為進行了分析,歸納出舞弊普遍存在的三方麵特征,即舞弊三角理論(見圖12-1)。

(1)壓力或動機

壓力或動機是舞弊者的根本性行為動機。舞弊的壓力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是經濟壓力;二是工作壓力。前者或來自舞弊者個人需求或家庭需求,如改善個人生活或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等;後者主要來自企業內部,比如當業績考核與薪酬掛鉤的情況下,工作壓力會進一步增加。因為有壓力,就會產生舞弊的動機。

(2)機會

機會是指實施舞弊且不被發現或能逃避懲罰的可能性。如果舞弊者知道舞弊一定會被發現且會受到嚴厲懲罰,就絕不會進行舞弊。由於企業內部管理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監管部門和企業通常不可能對所有經濟業務的發生過程進行全麵監督,事後審計也通常局限於抽樣審計,因此發現舞弊成為小概率事件,且對舞弊的懲戒與處罰力度有限,這使舞弊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