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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業績承諾及補償安排

業績承諾及補償安排也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方案設計的一大重點,至於是否需要補償,怎樣補償,我國出台了相關的管理辦法做出了規定。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采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估值並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組實施完畢後3年內的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意見;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

換言之,如果采用了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進行資產估值並進行交易,在重組三年後,上市公司就要在年度報告裏單獨披露所收購資產的實際盈利,並和利潤預測進行對比。如果實際盈利數小於利潤預測數,雙方就可以進行協商並簽訂補償協議。

另外,該條款還對對業績補償條件做出了進一步規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或控製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購買資產且未導致控製權發生變更的,可以不適用本條前兩款規定。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以根據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是否采取業績補償和每股收益填補措施及相關具體的安排。

可見,業績承諾及補償方案有明確的實施條件和實施辦法,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可以靈活處理,雙方可以自主協商是否需要補償,怎樣補償,目前市場上就存在很多不進行補償的案例。不過,設計了補償條款的方案更容易通過審核,也能夠保護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此外還存在一些必須進行補償的特殊情況,在交易方案設計的過程中需要多加留意。下麵我們從四個方麵對是否需要業績補償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