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企業融資:股權融資×債權融資×IPO上市×並購融資

§§2.5.5 融資談判的注意問題

目前的創投市場基本以資本為主導,企業對資本的依賴越來越高。因此,創業企業想要實現更好地發展,不得不主動與資本對接,即便知道自己在與投資機構的談判中沒有太多話語權。隨著企業不斷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進入PE階段之後,在上市之前,投資機構會對一些約束性條款進行調整,或者直接將其廢除。除此之外,在股權融資過程中,企業還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項,具體分析如下。

(1)與投資機構進行融資談判,最直接的目的就是達成交易,其他都是策略。在選擇法務顧問時,最好選擇既懂法務又懂業務的資深律師,以免在談判過程中因為一些細枝末節的法律問題導致談判難以進行。

(2)對於涉及自身利益的問題,融資公司的創始人要把握大局,為了盡快達成交易,創始人可能要放棄部分個人利益,例如,對賭協議牽涉到家庭資產、自己與其他合夥人的薪酬待遇、公司上市前部分股份變現、員工期權激勵計劃等。

(3)對於投資協議中比較模糊和隱晦的條款,最好對其進行細化、量化,例如“讓投資人滿意”這類霸王條款。如果投資協議中這類條款比較多,會給投資機構留出很多可操作的空間,將融資公司置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4)達成投資協議後,投資機構一般會向被投資企業分期打款,打款節點根據企業預算、關鍵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關鍵事項的確立來確定。但也有投資機構會采取一次性打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資機構是項目型基金,一般沒有現錢,需要臨時募資,如果募資順利就能按時打款,如果募資不順利就會跳票。對於這一點,企業要提前製定防範措施。

(5)對於投資機構來說,投資機構的錢款進入被投資公司的賬戶,投資過程才剛剛開始。在這個階段,被投資企業需要建立有效的溝通機製,維護好與投資機構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