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方和被投資企業簽訂對賭協議的案例越來越多,協議內容通常是如果公司能夠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要求的經營業績,投資方則以約定價格返還公司一定股權,如果沒能完成任務,就需要為投資方提供更多的股權,管理團隊也有可能被掃地出門。
例如徐工集團和凱雷簽訂的對賭協議要求徐工集團在2006年達成盈利要求,凱雷出資1.2億美元溢價收購徐工機械2.42億元資產,否則出資6000萬美元收購徐工機械2.42億元資產。
再例如,江蘇雨潤食品和高盛簽訂的對賭協議,要求如果江蘇雨潤食品在2005年的淨利潤為2.63~3.25億元,就要轉讓最高2.8%的已發行股份給外資;如果淨利潤低於2.592億元時,就要以溢價20%的價格購買外方持有的股權。
對賭協議運用得當,可以讓投資方有效控製投資風險,同時激勵融資方企業管理層的工作熱情,但對賭協議本身的高風險性也可能給投資方及融資方帶來較大風險。具體來看,對賭協議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對賭協議行權標準失衡的風險
投資方為了最大程度地控製投資風險,可能會提出較高的行權條件,而融資方企業管理層為了獲得資金支持,再加上其本身處於弱勢地位,可能在對自身實際情況及未來發展缺乏客觀分析的基礎上,和投資方簽訂對賭協議,從而造成對賭協議行權標準失衡。這種情況下,融資方企業管理層因為行權條件過高而自暴自棄,缺乏工作積極性,難以推動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投資方也無法實現投資利益最大化,是一種雙輸的局麵。
◆濫用對賭協議的風險
投資方高估對賭協議對融資方的約束作用,認為簽訂對賭協議後,便鎖定風險、保障收益,從而盲目製定投資決策,盡職調查流於表麵,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