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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民間借貸的消極影響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規定》),在最新修訂的法律文件中,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新的合法利率上限大幅降低了借款人融資成本。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最新一年期LPR報價3.85%為例,按照3.85%的4倍計算為15.4%,15.4%作為司法保護上限,與過去的24%和36%相比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從政策的導向性來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實則倒逼金融借貸、民間借貸降低綜合貸款息費,這會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資成本,保護借款人免受非法現金貸平台及高利貸的困擾。

此外,民間借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消極影響也十分突出。

◆民間借貸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

民間借貸利率較高,交易流程不規範、缺乏有效手續,具有一定的冒險性及投機性,雖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約束和保護,但其隱蔽性、隨意性的特征導致取證困難。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維權難度較高。

民間借貸法律法規體係不完善,給行業發展帶來了諸多阻礙。我國尚未出台麵向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當民間借貸的雙方出現糾紛時,往往要借助我國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來進行處理,然而這些法律條款缺乏係統性、實操性。此外,由於民間借貸以個人信用擔保為主,還款風險相對較高。

◆民間借貸增加了企業資金成本

在負麵案例層出不窮的背景下,民間借貸能夠蓬勃發展的一個關鍵原因在於,其借貸利率較高,即便我國最高法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利率不能違反國家規定限製的借款利率,然而民間借貸利率依然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因此必然會提高企業的資金成本,導致規模與體量較小的中小企業承擔較高的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