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債務融資類型中,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認為是一種基礎且通用的非銀行金融形式。融資租賃指的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所需設備的具體要求選擇合適的供貨方,向供貨方購買相應的設備,並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金融形式。
融資租賃模式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方。這三方當事人共同參與的融資租賃活動需要簽訂兩種合同,一種是出租人與供貨方簽訂的供貨合同,一種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根據供貨合同的約定,出租人向供貨方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設備租金後,在租賃期內承租人享有設備的使用權,出租人享有設備的所有權。
租賃期結束後,如果承租人已經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並且履行了所有義務,對於未能通過約定進行明確的設備的歸屬問題可以通過補充協議進行約定;如果無法達成補充協議,而且不能通過交易習慣或合同相關條款進行明確,設備的所有權仍然歸出租人所有。
從以上關於融資租賃的介紹中不難看出,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產業,集融資、融物、技術更新以及貿易等事項於一體。由於融資租賃將融資與融物相結合,所以在出現某些情形時,出租方可以根據需要將已經出租的設備進行回收和處理。因此,融資租賃是一種十分適合中小企業的融資形式。與其他的融資方式相比,融資租賃不僅融資方式比較靈活,而且能夠持續的期限較長,還款方式也不會帶來太大壓力。中小企業采用融資租賃能夠獲得的可支配資金的使用期限長達三年,比一般的銀行貸款更具有優勢。在還款方麵,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進行分期還款,不會因為短期的資金壓力導致資金鏈斷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