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腐化比個人腐化具有更大的破壞性!
人們流傳著這樣一句話“法不責眾”,其大意是指當某項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雖然在法理上不存在法不責眾的情況,但是在現實的管理工作中,法不責眾這種觀念確實會對我們產生一定的影響。
相信很多朋友都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一些不被製度認同的行為已經具有了普遍性,逼得我們不得不從寬處理。這樣一來,原本那些老老實實的員工也開始有樣學樣,原本的積極配合也就變成了消極應付——反正大家都是這樣,反正即使這樣也不會受到處罰;但如果我乖乖聽話,豈不是成了“軟柿子”,而且必然還要受到其他同事的嘲笑。於是久而久之,我們也沒了辦法,甚至隻能聽之任之,甚至我們還要寬慰自己——“自古以來法不責眾,集體犯錯不叫犯錯!”
的確,法不責眾這種思想在中國社會已經流傳了很久,而且也確實被當權者使用過,而且現代社會也講究民主,因此,少數服從多數倒也說得過去。但是,如果這個多數存在問題,甚至是很嚴重的問題,那麽作為管理者,我們對於錯誤的放任自流叫什麽?那叫瀆職!叫懦弱!叫愚昧!在今天,隨著社會的進步,法治逐步深入人心,執法理念已經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如果我們抱守著“法不責眾”的老觀念不放,豈不是讓人笑話?更何況,我們用盡心思製定那些製度是為什麽?不就是為了合理地約束下屬?如果它們都成了擺設,那會產生怎樣的後果?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所以,我們治下的依據必須是對真理的準確判斷,哪邊有真理,哪邊就是對的,對的就賞,錯的就罰,不管這個陣營的人是多是少。當然,有些心懷叵測的人可能很會蒙騙群眾,以“多數”做後盾而提出無理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能會顯得很孤立,但這並不可怕,我們根本無須對這樣的“多數”妥協,因為這種孤立必定是暫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