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計算和繳納,是絕大多數企業會計人員的一項日常工作。可是,在其中存在著某些誤區需要得到澄清。
例如,某企業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2001年1~11月的銷項稅額為89萬元,進項稅額為65萬元(11月沒有出現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2001年12月的銷項稅額為16萬元,進項稅額為23萬元。那麽,2001年度該企業的應納增值稅稅額到底是多少呢?
在實際會計業務處理中,可能會出現以下兩種做法:
第一種算法:
2001年度應納增值稅
=全年銷項稅額-全年進項稅額
=(89+16)-(65+23)
=17(萬元)
第二種算法:
2001年度應納增值稅
=(1~11月銷項稅額-1~11月進項稅額)+(12月銷項稅額-12月進項稅額)
=(89-65)+(16-16注)
=24(萬元)
注:當月的進項稅額隻能小於或者等於當月的銷項稅額,如有超出部分應當作為期末留抵稅金。
為什麽同一項會計業務會出現兩種不同的結果呢?先讓我們來看一看稅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3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在這裏,由於該企業的納稅期以1個月為單位,所以,以上的第一種算法是錯誤的,因為它把“一期”理解成了“1年”時間,而第二種算法是正確的。
因為,如果按照“一期”是“1個月”的話,那麽就12月份而言,由於當月的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所以12月份的應交增值稅為0,而不是-7萬元。因為這-7萬元要留在期末作為“留抵稅金”,反映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而不能作為多交的增值稅退減當年的應納增值稅,隻能留待下一年進行抵扣。如果企業1~11月有欠交增值稅情況,也不能將這7萬元用來抵減欠交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