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春季,江蘇省南京市各大商場掀起了一股“購物返回現金”的銷售浪潮,各大商場你追我趕地推出這項活動,大家不是比怎樣為顧客提供更加良好的服務,而是比誰家的現金返利更多。
例如,南京新百商場購物滿200元送40元;東方商城購物滿300元送40元;太平洋商場購物滿198元送40元;華聯商場購物滿98元送20元;商茂購物中心購物滿200元送80元;世紀泰富商場購物滿300元送100元禮金券……
有人也許要問,購物返回現金不是和價格打折一回事嗎?購物滿200元送現金40元,不就是打8折嗎?何必要多此一舉搞“現金搬家”,直接打折不就行了嗎?
後來有人透露,這個“主意”就是出自一位會計顧問之腦。一聽說是會計顧問的“高招”,馬上就有人在這方麵進行冥思苦想、深入研究,結果還真的發現兩者之間有一個小小的秘密差異。這就是,在商家和顧客雙方都笑眯眯的時候,國家稅收卻在那裏“樂不起來”。
據介紹,這種“現金搬家”的促銷方式,肯定會提高商家的銷售額,但是與此同時又可以維護產品的品牌形象,沒有“打折掉價”。而顧客也真正從中得到了價格優惠,而且在感覺上比打折要好。
不過,稅務部門介紹,在這方麵隱藏著稅務漏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0)57號文件規定:商家對返還現金和現金購物券的行為,應該按照“其它所得”項目,向顧客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商家真的要返還顧客現金40元,那麽這個40元應該是扣除個人所得稅之後的40元,也就是說,商家的實際返還額應該超過40元。然而,哪個商家願意主動這樣做呢?據調查,實際上沒有一家商家履行稅法規定的這項法定義務。
據稅務部門估計,南京地區幾大商場在當年上半年開展這項促銷活動的銷售額大約在150億元左右,按照最低的返利條件進行估算,上半年返回現金和購物券金額在15億元左右,應繳而未交的個人所得稅則在3億元左右。如果從全國範圍內來看這個現象,由此給國家造成的偷逃稅金額就絕對是一個天文數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