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製度是企業會計製度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港澳台三地以及中國大陸,對此都作了詳細規定,其中有諸多相同或者不同之處。
從利潤分配原則上看,都是按照稅後利潤來進行分配的,這一點基本相同。
例如,在實施利潤分配政策時,首先要求彌補虧損,在用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時候,需要動用當時利潤彌補虧損,然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彌補虧損以後,仍然有盈利的,需要依法提取公積金、公益金、任意公積金,然後按照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如果當年度為虧損,則不進行分配。所不同的是,各地區在提取公積金的比例和種類上、在虧損年度不分配的具體規定上有所不同。
從公積金製度上來看,公積金的種類基本上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類。法定公積金又分為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兩類。由於法定資本公積金是公司非經營業務所產生的權益,所以它不屬於利潤分配的範疇。
關於法定盈餘公積金
大陸和港澳台會計製度中,均要求按照公司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是提取的比例不完全相同。澳門《公司法典》(草案)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從營業年度的盈餘中,提取不低於10%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直至該公積金達到公司資本的1/4;有限責任公司則要提取不少於25%的法定公積金,累積達到公司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台灣《公司法》中原則性地規定,公司在納完有關稅款以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與公司資本總額相等時,可以不再提取。
大陸《公司法》規定,公司在稅後利潤中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當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累積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