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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資產以後怎麽辦

企業接收外單位的捐贈,不外乎是兩種情況:一種是貨幣,一種是實物。企業的捐贈,與接受的投資不同。因為它雖然增加了企業資產,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企業會計製度》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應該作為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來進行對待。

如果接受的是貨幣資產,在會計處理上就比較簡單,隻需要“借:銀行存款”、“貸:資本公積”就可以了。

如果接受的是實物資產,因為考慮到這種實物往往都是固定資產,需要考慮到遞延所得稅等問題,所以在核算的時候就要複雜一些。

例如,某企業2001年接受其它單位捐贈的設備一台,價值55萬元,預計可以使用5年,殘值為0,所得稅率為33%,則會計處理如下:

如果這項資產直到報廢為止、一直歸企業使用,那麽會計處理過程是這樣的:

接受捐贈的時候,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550000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 368500

遞延稅款 181500

每月計提折舊[550000/(12×5)=9166.67]的時候,會計分錄如下:

借:生產費用 9166.67

貸:累計折舊 9166.67

在上麵的賬務處理中,用到了一個“接受捐贈資產準備”的二級科目,目的主要是用來核算企業接受的捐贈資產扣除未來應繳所得稅的差額。另外,處置或者使用該實物資產的時候,由於該資產的收益已經實現,所以應該把“接受捐贈資產”轉入“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

接受捐贈資產以後,由於企業的固定資產增加了,所以每月的折舊費也會相應增加,從而影響到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這樣,每年年末就應該從“遞延稅款”轉入“應交稅金”賬戶,消除由於接受捐贈增加費用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為550000/5×33%=36300(元),會計分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