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銷售方式越來越靈活了。走在馬路上,到處可以看到馬路兩旁在實行“買一贈一”,吆喝聲直掏耳鼓。那麽,對於這樣的經濟業務,會計人員怎樣進行處理呢?下麵通過舉例,來說明具體使用方法。
例如,某企業采用買一贈一的方式銷售甲產品,銷售收入為30萬元。與此同時,向顧客贈送出去了乙產品,市場價總額為5萬元,成本為2萬元。
對於這個例子,我們主要是要確定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是多少。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征收增值稅”。
很明顯,企業贈送的產品,要麽是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的,要麽就是從外單位采購而來的。贈品在其進入企業的時候,必定會帶來進項稅。如果贈品的進項稅減少了,卻不產生銷項稅,那麽其原來的進項稅就不能抵扣。而稅法規定贈送行為是屬於銷售行為,因此,贈品也必須計算它的銷項稅額,用於抵扣其原進項稅額。否則,就會可能出現用其他貨物的銷項稅額抵扣贈送貨物的進項稅額的情況,這不符合增值稅的原理。反之,如果贈送行為不征稅,企業就可能會相互利用贈送的方式來逃避流轉稅。
根據以上所述,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應當采取以下辦法:
首先要計算產品銷售和贈品的合計銷售稅金,即
銷項稅=300000×17%+50000×17%=51000+8500=59500(元)
然後把贈品按照市場價值銷售應該交納的增值稅看作是營業外支出,因為說到底,企業贈送的產品中不能、也無權包含增值稅部分,這部分需要企業來承擔,即
營業外支出=50000×17%=8500(元)
然後,進行賬務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351000 (300000+5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