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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貨貿易的核算方法

易貨貿易看上去似乎又回到了古時候的物物交換時代,然而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尤其是在企業破產清理的時候,易貨貿易的情形就更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94/18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的,應視同銷售按規定納稅。對納稅人以低於正常價格作價銷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當月同類產品平均銷售價格作價或最近時期同類產品平均銷售價核定其銷售額”。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對收到的貨物,在賬務上要作購入處理。

例如,某企業甲(一般納稅人)用自己生產的產品20台、每台產品銷售價格3000元,換取乙企業的生產材料一批,雙方都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60000元

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稅 10200

貸:銷售收入 60000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10200

在這裏,看上去似乎企業的應交稅金總額沒有增減,但是其實質內容已經發生了改變。也就是說,增值稅的進項稅和銷項稅額,同時增加了相等的部分。如果不進行這樣的處理,也就是說,以物易物的行為不作銷售處理,就會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從而偷逃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