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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賬不入賬,都是會計錯

強調會計內部控製,牽涉到能否如實地在賬麵上反映事實。如果一些會計事項在賬麵上根本沒有反映,那麽加強控製也就無從談起。但是現實工作中,作為會計人員來說,在很多情況下能不能反映、怎樣進行反映都很為難。有時候甚至會“豬八戒照鏡子,裏外不是人。”

1997年12月29日,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潮陽市支行臚崗辦事處的經辦人員,將發放出去的101萬元貸款的原始憑證,交給了會計周少華,要求辦理會計手續。

周少華經過審查發現,這101萬元確實已經由辦事處貸出去了,並且貸款原始憑證真實可靠,所以,經過請示辦事處領導同意,為這101萬元貸款辦理了入賬手續,於同年12月31日上午上報給了建行潮陽市支行。

12月31日下午,建行潮陽市支行在匯總審查中發現,這101萬元是辦事處沒有經過支行審批違規發放的貸款,所以當天晚上在支行領導的主持下,在支行的電腦裏做了改動:將101萬元從貸款科目中拿出來(使辦事處貸款實際發生額減少),放在庫存現金科目裏(使辦事處庫存現金虛增)。經過這樣的“調整”之後,支行上報給了建行汕頭市分行。

支行作了這樣的改動,但是辦事處留底的賬並沒有進行修改。因此,在接下來的幾天裏,支行領導多次到辦事處找周少華,要求他進行“調賬”。但是周少華認為,他上報的賬是真實的,沒有必要進行修改,更不能硬說這101萬元國有資金還在庫存裏。現在的問題是,既然已經發現了這筆貸款是違規的,那麽就應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亡羊補牢,猶未為晚。

由於周少華堅持不肯改賬,1998年1月5日,他被責令停職,立即辦理移交手續,1999年9月被行政開除。

建行汕頭市分行在對周少華的行政開除處分決定和建行係統的調查報告中認為:周少華對辦事處違規貸款“強行入賬”,是極其錯誤的,有掩蓋違規行為和將風險轉嫁銀行的不良目的;他的入賬,使辦事處的違規經營情況得不到及時發現和製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