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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方麵允許在稅前扣除

這裏既然已經講到了關於稅務“否認扣除”的問題,不妨讓我們來進一步了解一下,法律對於什麽樣的項目“允許扣除”呢?

所謂“允許扣除”,實際上就是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5月16日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實行,一直到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都是根據這個辦法來執行的。

有關這部分的內容非常豐富,涉及到會計核算的方方麵麵。一般的會計人員不大容易掌握、但是又必須掌握,因為它直接涉及到企業的納稅和利潤核算。如果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都搞不清楚,那麽就很難說企業的核算水平到底有多高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以後的餘額,才是企業所納稅所得額。

準予扣除項目,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它的基本要求是真實合法。

所謂真實,是指能夠提供有關支出確實已經發生的適當憑據;所謂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當遇到其它法規規定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應當以稅收規定為準。

稅前扣除的確認,除了一般法規規定以外,應當遵守以下幾條原則:

權責發生製原則。就是說企業應當在費用發生的時候、而不是實際支付的時候確認扣除時間;

配比原則。就是說企業發生的費用,應當在費用應當配比、或者應當分配的當期申報中扣除。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應該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者滯後申報扣除;

相關性原則。就是說企業可以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