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等收入陷阱

§第21章 跳板六:鏟除一切灰色收入

在各種各樣的灰色收入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公職人員工資以外所收取的感謝費、勞務費、辛苦費、補貼等,是機構、職務、崗位公權尋租或權錢交易的表現。任何收入都應當非“白”即“黑”,不該有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灰色收入。

第一節 不是規範,是鏟除

治理灰色收入的用詞應當是“鏟除”而不是“規範”。因為對這種處於灰色地帶的收入,本來就應該徹底清除幹淨,要麽明確是合法的、要麽明確是違法的,不允許模棱兩可,“曖昧”地“偷偷摸摸”。這不但是人民群眾的呼聲,也是各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共同經驗。

“灰色收入”一詞最早出現在1998年12月1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審判中,意思是在經濟案件中無法完全追查到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從這一點上看,灰色收入實際上應該稱為“黑色收入”,這樣才能體現這種收入的根本性質;而現在大家都稱之為灰色收入,好像它不好不壞似的,如果說它是黑色收入反倒有點“冤枉”它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給治理灰色收入造成了認識上的誤區。

我國的灰色收入規模有多大?據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的研究成果:總額5.4萬億元人民幣,超過2009年全國中央財政全年總收入!灰色收入不鏟除,就根本不可能實現“勤勞致富”。一位普通員工辛辛苦苦做一年,還抵不上一個貪官汙吏一天所收的“好處費”(灰色收入)、參加一場會議收到的幾張“購物卡”,勞動者怎麽還可能有生產積極性呢!這也是《半月談》雜誌和半月談網共同開展“轉型期社會道德觀討論”中形成的一種共識[1]。

明白了這一點就知道為什麽2010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中有“規範灰色收入”的說法,到了正式稿中就被刪除掉了。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灰色收入渠道複雜,目前我國連灰色收入的規模也沒搞清,你又從哪裏去進行規範呢?二是在各種各樣的“回扣”、“好處費”、“感謝費”、“辛苦費”、“勞務費”、“講課費”、“稿費”、“茶錢”中,相當一部分屬於行賄受賄,經你這麽一“規範”,非法收入豈不是變成合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