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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達到多少時就是高利貸——高利貸

高利貸是金融學中的一個名詞,也是讀者關心的。那麽,究竟當借款利率達到多少時就算是高利貸呢?關於這一點,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對此都有過具體解釋。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高利貸認定標準問題的函》,明確將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釋修改為:“借貸利率高於法律允許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3倍的為高利借貸行為。”這裏的最大變化是把原來的4倍改成了3倍,降低了高利貸的認定標準。這一解釋目前依然有效。

例如,2009年初我國一年期法定貸款利率為5.31%,如果民間借貸的一年期貸款利率高於15.93%,就將被法律認定為高利貸;超過15.93%以上部分的利息視為高利率,不受法律保護。

那麽,什麽叫不受法律保護呢?也就是說,如果借款利率高於該標準,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這部分利息;如果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也不會支持這樣的高利貸。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讓借貸雙方自己協商,重新變更借貸利率,直到符合規定為止。

利率是一個古老的概念,據此推測,高利貸也應該早就有了。據文獻記載,早在公元前300年,戰國時期的孟嚐君就在自己的封邑“薛”放債取息了。孟嚐君門下有“食客三千”,據說他就是利用對外放債收取的利息來作為開支來源的。隻是孟嚐君有沒有放高利貸,由於缺乏必要的資料,現在已無可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