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卡是當今成年人必備的金融工具,有的還有好幾張。信用卡實際上並不是什麽新事物,它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就已經存在了。
信用卡是一種非現金交易付款方式,一種最簡單的信貸服務。具體地說,它是銀行或專業公司對具有一定信用的客戶發行的信用憑證。
根據2006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信用卡的解釋,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即讀者平時所說的銀行卡。
早在1915年,當時美國的許多商店就向消費者提供信用卡,供消費者賒購商品使用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信用卡服務在美國普及開來。不過,由於當時的信用卡使用成本高,又不能聯網,所以使用者都是一些大客戶,信用卡公司要向商家收取刷卡消費5%的金額作為手續費,用於彌補持卡人違約、信用卡被盜等造成的風險。
1949年的一天,35歲的美國銀行信貸員弗蘭克·麥克納馬拉在紐約一家飯店招待客人用餐,結賬時一看沒帶錢包,難堪之餘不得不打電話叫妻子帶現金過來結賬。商人的敏感讓他產生了想辦一家信用卡公司的想法,以便於能夠通過提供一種能證明身份、支付能力的卡片,讓會員憑卡片記賬消費。就這樣,他在1950年春天與好友施奈德一起,投資1萬美元在紐約創立了大來俱樂部,這就是大來信用卡公司的前身。
當時的大來信用卡不必經過銀行就可以辦理,屬於商業信用卡。兩年後的1952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富蘭克林國民銀行以金融機構的身份,發行了最早的銀行信用卡。1959年,美國美洲銀行在加利福尼亞州又發行了美洲銀行卡,其他許多銀行也紛紛加入發卡銀行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