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群眾組織的類型
社會群眾組織是個意義非常寬泛的概念。大體上,黨政係統以外的組織都可歸入到社會群眾組織的範疇之中。社會群眾組織可以分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團體兩大類。
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它們是城市和農村群眾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組織形式。
2.社會團體
根據社會團體的性質和任務,社會團體分為政治性、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和聯合性等類型。
政治性社會團體。主要有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
學術性社會團體。一般以學會、研究會命名;其中又可分為自然科學類、社會科學類及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交叉學科類。
行業性社會團體。一般以協會(包括工業協會、行業協會、商會、同業公會等)命名;這類社團主要是經濟性團體,其中可分為農業類、工業類和商業類等。
“兩新”組織之一的“新經濟組織”是指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股份合作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個體工商戶、混合所有製經濟組織等各類非國有集體獨資的經濟組織。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我國內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絕對控製的新出現的經濟組織形態。另從所有製特征上看,現行法律,法規把這類經濟組織統稱為“非公有製經濟組織”。國家統計分類目錄中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經濟控製企業,港澳台經濟控製企業,非國有控股股份製企業,非國有控股混合所有製企業等。
“新社會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統稱。主體是自上個世紀80年代初,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新湧現出來的相對於政黨、政府等傳統組織形態之外的各類民間性的社會組織,包括中介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各類群眾團隊。新社會組織一詞,是上海20世紀90年代以來開始出現的一個新的詞匯。其特點是,相對於“社會組織”、“民間組織”、“群眾組織”等詞的概念,把範圍縮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發展完善過程中湧現出來的民間組織。除了包含根據法規合法允許登記注冊的各類民間組織以外,還包含目前法律法規還不能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民間自發性的非政府組織和準民間組織。這對於黨和國家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研究、指導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新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部分中介組織以及社區活動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