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社會管理概述

§第三節 社會群眾組織的性質和作用

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及其管理

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

(1)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按居民居住地區成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黨和政府聯係群眾的紐帶和橋梁,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

居民委員會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獨特創造。這一組織於建國初期首先在一些大城市中萌發,後來逐步推廣到全國各個城市,並在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得到法律的確認。依憲法和居委會組織條例規定,居民委員會按照居民居住地區設立,一般是在城市最低行政區域街道的範圍內劃分成若幹居住區,設立居委會。居委會的規模一般以居住戶100~800戶為宜,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員可依戶數由5~11人組成。居委會實行民主集中製和群眾自願原則。重大問題必須由居委會集體討論確定,不能由少數人說了算。

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就其與經濟、文化、行政組織相比而言,表現為三個層麵:一是基層性,二是群眾性,三是自治性。群眾性、自治性是一般群眾組織所共同具有的特征,因此,與一般社會群眾組織相比較,居民委員會的最顯著特征為基層性,這就是說它以從事群眾自治的基層社區工作為基本性,它不是國家政權機關,也不是政權機關的派出機構,而是在一個地域內居住的居民以自願結合方式,自己組織起來,設立在國家最低行政區域下辦理自身事務的群眾性組織。

(2)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村民委員會是由原來生產隊(大隊)改組而成的、按居民居住地建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農村建立村委會,是在農村實現基層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與實際體現。

村民委員會建設比居委會開展得更遲。由於人民公社建製等原因,村委會的設置工作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完全鋪開。1998年6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使村委會這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形式得到肯定,並使村委會的基本建設工作走向健全發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