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社會管理概述

§第三節 社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社區管理仍處在依附“單位製模式”的“亞社區”管理階段。隨著經濟體製、政治體製和社會管理體製改革的進行,傳統的計劃體製逐漸解體,單位製管理模式也趨於失效,依附於它的“亞社區”管理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社區管理模式及指導思想急需改革。

一、社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正處於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轉型的時期,社區發展運動正蓬勃興起,上海、北京、石家莊等城市在探索新型社區管理體製實踐中取得了可喜的階段性成果。政府不再是社區管理的唯一主體,社會中介組織機構有了較大的發展,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自治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實現,居民的“社區人”屬性增強,社區認同感和歸屬感增強。但是,從總體上來看,現行社區管理中還存在很多問題。

第一,政府職能轉變滯後於社區自治的發展。在法理層麵,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是指導與被指導關係,但在實踐中,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變成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居委會的工作隻能向政府負責,而不是向居民負責。政府的諸多職能部門為使居委會能更多更好地完成自己委派的工作,實現本部門的工作目標,習慣於用政府部門的體係對居委會工作進行考核、評比,這就造成了居委會工作與群眾實際需求的脫節,成為基層政權的行政化組織,背離了社區自治的本質。

第二,傳統的城市管理體製下,社區自治被虛化。社區淪為行政管理任務的“腿”,居民委員會的組織機構成為與政府機構一一對應的“小政府機構”。例如,北京市有些居民委員會的機構就與街道辦事處有著對應關係:街道辦事處的司法科,對應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的民政科,對應居民委員會的社會福利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的城管科,對應居民委員會的公共衛生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委員會,對應居民委員會的計劃生育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街道辦事處不僅是組織機構對應,而且任務也對應。社區自治職能和服務職能未能成為社區工作的主體內容,而是被擱置和虛化。社區、街道、區政府管理職責不清,政府職能“越位”與“缺位”並存,挫傷了居民的自治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