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糾紛在警察眼裏屬於民事糾紛,哪怕已經上升到訴訟層麵也是如此。隻有符合以下兩種情況,公安機關才會介入:一是群體事件,二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如洗錢等。
從龐氏騙局看,它們往往打著推銷金融產品、投資理財的旗號來開展“業務”;尤其是騙局剛剛起步時,與正常的經濟活動並沒有太大區別,所以很難要求公安機關具有火眼金睛並立刻阻止。說實話,即使公安機關掌握了他們的部分違法事實,也很難判斷罪與非罪界限;隻有當該騙局資金鏈斷裂、卷款跑路了,這時候才會因為證據確鑿而介入進來。
從這一點上看,也可以反過來證明:如果公安機關果斷介入了某龐氏騙局案,就說明它已經掌握了部分鐵證。比如,市場上有許多P2P網貸平台被人懷疑是龐氏騙局,可是公安機關卻一直按兵不動,實際上很可能就是它們並沒有掌握確鑿的犯罪證據;而在“e租寶”案件上果斷且快速介入,很可能就如同財新網披露的那樣,當時它的賬上一共隻剩下了20億元左右的資金、並且有相當一部分資金正在流向東南亞地區,出現了明顯的轉移財產和洗錢行為,這時候公安機關就不得不要及時介入了。
除此以外,當然也不排除部分地區公安部門的不作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