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影善於以謊言自辯的本事實在是大,她在拙文《〈K〉案的來龍去脈》刊於6月12日《中華讀書報》之後的一周,便在該報發表了《我說〈K〉官司》,依然是謊言連篇,誤導不明就裏讀者和記者的視聽。
虹影說去年7月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和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均駁回了原告的上訴,可她沒有說明兩院是以北京不具“管轄權”的理由駁回的。而長春是發表了她的《K》的《作家》雜誌的所在地,長春理所當然地具有管轄權。她接到長春市法院的傳票有什麽不正常呢。
我還真沒有律師寫起訴書的本領,拙文隻是一個文學研究者,同時也是作家(我當然不怪虹影為了她個人的目的需要,隻把我視為包括出售淩叔華繪畫在內的淩叔華的版權代理人。)對另一個以小說形式給別人的名譽和精神造成損害的作家的一部作品的看法,豈敢給司法機關施加壓力。虹影把我們的司法機關想得太脆弱了,它會那麽容易就受到壓力的影響?
前些時候,虹影為《K》英文版的出版接受了倫敦《觀察家報》記者的采訪。她說,1949年以前,淩叔華是因為反共產主義離開的中國。如果她的官司輸了,就表明中國的法律退回到了極權主義的時代。那洋記者還斷言西方法律的優越(我不知要是那洋記者自己的媽媽被人寫成那樣,他會作何感想?)。虹影把自己想成誰了,難道中國法律的進步與倒退就命懸在你官司的輸贏上?要說施加壓力,她可不光是給中國司法施壓,還通過境外洋記者的嘴在給中國政府施壓。意思是說:為表明你是開放的、民主的,就不能判我輸,否則洋人會拿這個說事,說你倒退了,黑暗了。今天的中國還會再像積貧積弱的舊中國仰洋人鼻息嗎?
說到這我又想多說並提醒一句,虹影在文中說“我當然信任我國的司法機關”。對於已經加入了英國籍的她來說,她不如去相信“她國”——英國的司法機關,因為英國的法律是不保護死者名譽和精神權益的。而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死者的名譽和精神權益是受到保護的。現在早沒了半殖民時代的“治外法權”製度,在華的不論是金發碧眼的洋人,還是外籍華人,都沒有什麽特殊的,必須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用中文寫作和發表作品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