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互聯網+營銷18法

§掀起擦邊球的蓋頭來

搜索引擎營銷過去打的一直是擦邊球,給一些企業和個人暗度陳倉提供了便利。現在我國已經把它明確列為互聯網廣告範疇,這一空間開始受到壓縮。但這種掀起擦邊球的蓋頭來,對搜索引擎營銷本身並不會有太大的傷害。因為歸根到底,規範的市場環境是大家都樂意看到的。

在過去,搜索引擎營銷的性質很像廣告;但它究竟是不是屬於廣告,法律上一直沒有定論。所以能看到,當輿論對網站競價排名搜索口誅筆伐到達峰值時,政府隻能在一旁保持緘默;雖然行政處罰決定有不少,但缺乏認定它是廣告的直接法律依據,一般都認為它隻是信息檢索服務。

為什麽?這是因為在當時的背景下,有些網站競價排名雖然“有奶便是娘”,可這卻是它的一種商業行為。其操作原理是,在搜索引擎基礎上利用搜索關鍵詞和推廣網站的關聯性,在搜索結果欄中的特定位置,進行定向推送;而不是像廣告經營者那樣,直接提供廣告設計、製作和代理服務,也不主動發布廣告內容,而隻是提供一個鏈接入口。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搜索引擎的內容審查義務應由相應ICP(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許可、備案主管機構承擔;所以,除非搜索引擎有共同違法犯罪事實,否則便不屬於《廣告法》調整範疇。

正因如此,直到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第39條仍然明確規定: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屬於信息檢索服務;第40條規定:“在提供競價排名服務的過程中,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未實施選擇、整理、推薦、編輯關鍵詞等行為的,其對競價排名服務中所使用的關鍵詞等不負有全麵、主動審查的義務,但明顯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