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社會管理的實踐模式而言,法德這類國家屬於萊茵模式或歐洲模式,其特點是,政府宏觀調控的力度較大,國有經濟的成分也比較大。政府改革具有漸進、零碎特點。法國具有推崇政府作用的國家主義傳統,有強大的中央集權,而德國是法治國家,有大政府和官僚主義的強大傳統。
一、法國的政府改革
法國是一個多民族、多政黨、具有民主改革思想,但又長期實行高度集權的國家。到20世紀80年代,法國社會積累許多社會矛盾,一是政府規模太大,行政費用太高。1950年後的30年間,法國政府開支增長了23.5倍,1993年行政開支高達5880億法郎,占國家預算的40%,公共行政費用的持續上升,不僅增加了納稅人負擔,引起公眾不滿,而且政府本身也難以承擔日益龐大的開支。二是權力過於集中,公共行政效率下降。法國政府長期固守計劃體製的行政管理模式,公共行政中的文牘主義、例行公事之風日益嚴重,導致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下,不能適應時代使命,同時高度的中央集權也使地方行政和企業經營者缺乏靈活性和積極性,許多公共企業長期經營不佳,服務差,效率低。1985年法國國有企業虧損額相當於全國工商稅收的2/3,1996年底,法國鐵路債務高達1250億法郎。這既增加了政府投資的風險和壓力,又加深了公眾的不滿情緒,政府改革勢在必行。
20世紀80年代早期,法國主要的改革政策集中於權力下放以及在新的公共服務框架內使地方政府和醫院人員的聘用合理化。1988年後的曆屆政府都把改革的焦點放在傳統的政府各部及其分支機構上。所有的改革舉措基本貫徹了公共服務的三大改革原則:一是下放權力,分級化管理,放權到最基層。二是轉軌變型,社會化運作。如埃菲爾鐵塔由政府委托私人經營。三是政企分開,市場化經營。如法國鐵路公司已通過私有化進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