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部分國家和地區社會管理經驗啟示

§第三節 國外社會保障管理體製對我國的啟示

各國社會保障管理體製建立健全的經驗表明,社會保障管理體製必須與一國的政治、經濟、文化製度相適應。我國社會保障體製必須立足於中國的具體國情,同時借鑒並汲取國外有益的經驗,從以下四個方麵加以完善:

一、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

完善社會保障管理體製,其關鍵在於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國外社會保障管理體製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設置較為科學合理統一的管理機構,機構之間的關係比較順暢,各個機構能夠較好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很少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而其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未能完全分開是其明顯的缺點,這也是我國應該要避免的。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不是一味隻設置一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而是處理好行政管理、業務經辦、基金營運、社會監督四個方麵的關係,做到既相對分立,又密切配合,同時也相互製約,形成社會保障管理體製的良性循環。其一是行政管理機構。我國於1998年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一起統管社會保障事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負責社會保險事務,民政部主要負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事務。這一舉措改變了我國政出多門的情況,形成了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行政主管機構,是我國社會保障管理體製改革所取得的階段性成就。其二是業務經辦機構。根據政事分開原則設立具有非營利性質的事業單位,在政府的監督下,具體操作社會保障的業務。其三是基金營運機構。設立獨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營運機構或者委托給已有的金融機構,進行基金投資運作,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其四是社會監督機構。要解決執行監督不分的問題,必須設立社會監督機構,改變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