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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日、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一、日、德農村養老保險製度的框架

1.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製度

日本農村的養老保險製度是按照公平性和多層次兩個方麵來設置的,它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基礎養老金製度(國民年金)。1959年日本政府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1961年4月開始實施,該製度將廣大農民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係中,從而使日本進入了“全體國民皆保險”的時代。1985年,改革以後,其中最主要的是將國民年金作為全體公民共同加入的基礎養老金,建立了雙層養老保險製度:第一層是覆蓋所有公民(20歲至60歲)的國民養老金製度,是強製性的。第二層是就業收入相關聯的雇員養老金製度,它包括厚生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厚生養老金”的主要參加者是企事業單位職工。而“共濟養老金”是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員工、農林漁團體雇員各自專門的養老金的統稱。

(2)國民養老金基金製度。為了向那些不滿足於“基礎養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緩解不同參保者間的差距,1991年開始實施“國民養老金基金”製。它的主要特點有:一、規定凡是20歲至60歲的第一層次的參保者均可任意參加。凡自願加入者,每月需要交納“附加保險費”。年滿65歲後,可獲得“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二、凡被豁免繳納基礎養老金保險費和加入“農民養老金基金”者,則不得再申請加入國民養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

(3)農民養老金基金製度。1970年日本政府製定了“農民養老金基金法”,1971年1月開始實施。該製度旨在穩定農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作為國民養老保險製度的重要補充,該製度具有以下特點:一、自願性,農民是否加人農民養老基金是由個人意願決定的,由個人提出申請。二、申請加人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三、根據參加者是否有資格享受國家財政補助其繳納的保險費,分為“普通保險費”和“特別保險費”。符合條件者,65歲後,可獲得“農民老齡養老金”和“特別附加養老金”。不符合條件者,個人繳納一定的普通保險費,65歲後,可領到”基礎養老金”和“農民老齡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