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新加坡同為亞洲地區的經濟大國。這兩國在養老保障製度上又是各具特色。日本的老年保障製度是在其獨特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從發展到完善經曆了一個曲折的過程,目前,這個製度正在充分地發揮著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和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作用。中央公積金製度是新加坡整個社會保障體係的基礎,對新加坡的經濟發展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了解這一製度的內容及其在新加坡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對於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障製度有借鑒意義。
一、新加坡的養老保障政策1.中央公積金的創建
1955年,當新加坡還是英國殖民地時,公積金製度就誕生了。由於英國殖民政府不願為養老負擔財政開支,為了解決新加坡人民艱苦的生活環境,讓老年人的生活有所保障,新加坡選擇了完全由雇主和雇員承擔,政府無須負擔的中央公積金製度。中央公積金製度於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項為新加坡受薪人員而設立的養老儲蓄基金,是一項強製性的儲蓄計劃,使得新加坡雇員能夠為有保障的退休生活進行儲蓄。如今,它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全麵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製度。在新加坡,每個就業者無論其受雇單位的性質,都在公積金擁有戶口,每月要向公積金繳納一定比例的個人工資。目前繳納的基數上限是每月6000新元,會員年滿55歲或永遠離開新加坡時,就可提走全部公積金存款,存款享有與市場利率掛鉤的利息。
2.中央公積金製度的主要內容
事實上,中央公積金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社會保障組織,而是一項以資產為基礎的社會政策。在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是一種資本累積機製,用來保持經濟增長下的融資。作為儲備基金,中央公積金是一種基於固定繳納製的、由政府負責管理的社會保障形式。每個新加坡的雇員都被分配到一個賬戶,其儲蓄部分將在該賬戶上進行個人的積累。雇主和雇員對中央公積金的賬戶進行完全平等的繳納,新加坡政府則通過稅收的方法對雇員進行優惠補貼。目前,不超過55歲的雇員公積金總繳交率是其薪金的40%,每月雇主統一繳交,其中20%是從其薪金中扣除,另20%由雇主繳付,雇主與雇員各自的每月繳交額最高限額為1200新元(其比價約相當於人民幣的5倍,以下同),這是以雇員繳交公積金的月最高限額為6000新元計算出來的。年齡較大的雇員公積金繳交率較低。其中,55歲以上至60歲者,總繳交率是20%(本人繳付12.5%,雇主繳付7.5%);60歲以上至65歲者,總繳交率是15%(本人與雇主各繳付7.5%);65歲以上者,總繳交率是10%(本人與雇主各繳付5%)。這是一項按法律規定的強製性製度。尤其對雇主有極大的約束力。如其不能按時如數為雇員繳交公積金,將被警告、停業、罰款,嚴重者將被訴諸公堂,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