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部分國家和地區社會管理經驗啟示

§第三節 德國的住房政策

一、德國住房政策的曆史階段

(1)戰後重建時期。作為兩次世界大戰的發起國和戰敗國,戰爭對德國的國民經濟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德國的許多城市都淪為廢墟。據統計,在西德,約80%的住房遭到了破壞。戰後如此嚴重的住房問題迫使當時的聯邦德國政府采取了極端的措施加以解決。比如原聯邦德國政府實行了住宅配給製度,由政府住宅局負責以低租金分配給住戶,不允許私自出租和出售。1950年,大約50%的家庭得到了政府配給的住房。在當時,這個措施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住房短缺的問題,但沒有從根本解決住宅供應不足的問題,例如,在20世紀50年代初,政府有能力供給1700萬個家庭居住的住宅僅有1000萬套,仍有約700萬套的住宅缺口。

為此,聯邦政府把住房政策的目標定為為國內所有公民提供能負擔得起的住房,並在1950年頒布了第一部《住宅建設法》,推出了“社會住房計劃”。該計劃主要包括三方麵內容:其一,政府對納入社會住房計劃的項目提供投資補貼,在土地供應、貸款、稅收等方麵給予優惠,以鼓勵社會住房的建設;其二,政府把社會住房的租金控製在符合低收入家庭負擔能力的水平之內,低租金給經營者帶來的損失用政府貼息和稅收優惠的方式來彌補,其三,對租用社會住宅的家庭進行收入調查,進行嚴格資格限製,以保證社會住房能真正向低收入者提供。由於政府從供應和需求兩個方麵給予的鼓勵和支持,原西德的住房建設達到了**,每年大約能建新房約70萬套(其中50%左右是社會住宅),極大地緩解了住房短缺的壓力。

(2)市場化進程時期。20世紀50年代末,經過重建和恢複,市場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聯邦德國的經濟進入了持續發展時期。從1950到1960年,聯邦德國的GDP年平均增長12.9%,居民收入水平也有極大的提高。在這個時期,住房極度匱乏的問題已經得到基本解決,住宅政策的重點也從大規模的社會住房的建造轉向了建立規範的住宅市場,重點扶持自有住宅。1956年,聯邦德國頒布了對自有住宅進行扶持和鼓勵的第二部《建築法》。如同第一部建築法一樣,該法要求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在住房方麵都要承擔責任,各級政府對建房或購房者要給予補貼、貸款和減稅等支持。補貼措施的出台使大量的公共資金流入了住房建設。公共資金的投入又吸引了大量私人資本,自有住房比例有了顯著的提高,從1950年的8%上升到1968年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