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範稅收優惠政策,並注重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協調性
依法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為實現政府政策目標,各國針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中小企業,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通過立法當局製定並實施不同的優惠政策,並力求做到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協調性,以期從法律上保障中小企業的稅收扶持政策的有效實施,從而保障中小企業的權益。
美國1958年為鼓勵風險投資通過了《小企業投資法》,1981年為實現1980年全國中小企業大會提出的政府在財政、金融、經營管理、創新、信息和市場等方麵給中小企業更大扶持的6個目標,修訂了《經濟複興稅法》,1997年通過了《納稅人免稅法》,1998年製定了《國稅局調整與改革法》等法律有利的,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和技術創新。
意大利對手工業企業實行減稅政策。1956年意大利頒布了《手工業法》,在動產稅方麵,政府規定凡屬資本和勞動所得及獨立勞動所得給予減稅或免稅,這對於促進工藝性手工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這也是意大利的手工藝品之所以能夠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原因。
韓國實行“新經濟政策”,並先後製定與之配套的《租稅特例限製法》《中小企業創業支援法》《技術開發促進法》和《鼓勵外資法》等,形成了較為係統的稅收優惠體係。
此外,日本1963年頒布了《中小企業基本法》,德國1967年頒布了《關於保持穩定和經濟增長的法令》,英國1983年頒布了《企業擴展計劃》,法國1995年頒布了《振興中小企業計劃》等也都係統地確定了各階段中小企業政策的基本方向和包括稅收在內的扶持措施,使中小企業的創立、發展和終止的全過程都在法律的規範下進行,以更好地維護中小企業的利益。加拿大並沒有專門的中小企業稅收製度,而是在統一的稅收製度中,製定專門適用於小企業的特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