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社會保障製度
日本的社會保障製度起步很早,1868年明治維新時期就開始學習德國等西方國家建立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製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得到高速發展,1950年日本政府社會保障製度審議會發布《關於社會保障製度的勸告》,逐步開始建立現代意義上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後來不斷仿效英美等發達國家社會保障製度,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完善,日本基本建成了綜合性的社會保障製度體係。20世紀90年代,日本出現了經濟危機,龐大的社會保障經費使政府財政不堪重負,日本開始改革社會保障體係,樹立“全民社保、全民支持”的新理念,倡導社會保障事業的社會化,實行了重視家庭功能的社保政策,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塑造政府、企業和民眾的共同參與的社會保障模式。
日本的社會保障管理體製采取的是一種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模式,把具有共性的社會保障項目集中起來,由厚生勞動省進行統一管理,大藏省和文部省分管部分專項性強的社會保障事業。這種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社會保障管理模式既有利於實現社會保障的社會化、規模化、一體化,又有利於提高社會保障的管理效率,降低社會保障的管理成本。但是,日本社會保障製度分割現象仍較為明顯,存在保險費和給付標準參差不齊、保險資金分散、難以形成穩定的財源基礎的問題,從而削弱了社會保障的統籌功能。另外,日本企業尤其是大企業實行不成文的終身雇傭製,企業“辦社會”的現象也比較明顯。
現在日本的社會保障製度由《國民年金法》、《厚生年金法》、《國民健康保險法》、《雇傭保險法》、《生活保護法》、《公務員等互助會法》、《船員保險法》、《私立學校教職員共濟組合法》等一係列法律規範組成,構築了規模龐大、較為完備的框架體係,種類繁多,結構複雜,體係健全,主要包括多種形式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公共醫療衛生等體係,對保障日本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