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循環經濟

§【現狀】

循環經濟發展的國際經驗表明,發展循環經濟,需要相關法律、製度及時跟進。在我國,要落實“十一五”規劃、有效推進循環經濟健康發展,必須大力加強循環經濟法律製度供給,用完備的法律製度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對照現實,這一點現在做得還很不夠。

我國循環經濟法律製度的建設和實施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4方麵:

法律疲軟,製度供給嚴重不足

總的來看,我國在循環經濟法律製度建設方麵不夠理想,突出表現在製度供給嚴重不足。在全國性法律缺失的前提下,不少地方隻好通過製定地方性法規來實踐循環經濟。

我國循環經濟法律製度的先行實踐

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實踐時間並不長,所以,循環經濟法律製度出台的曆史就更短了。目前主要是各地推行的先期試點,其大概脈絡如下:

200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於2003年1月正式實施。

2002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科技部組織開展循環經濟戰略框架、立法和指標體係研究。

2003年,我國修訂《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對4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專門製定了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政策。

2003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9個部門聯合製定的“關於加快推行清潔生產的意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循環經濟試點城市和生態工業園區的申報、命名、管理規定。在《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的修改中,體現了循環經濟和生產者責任延伸等相關內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另外又共同發布了《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

2004年11月1日,我國第一部循環經濟領域的法規——《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