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源不足與資源浪費的矛盾中,雖然循環利用各種能源的呼聲很高,可是收效甚微。究其原因,關鍵之一就在於沒有做到立法先行。
循環經濟專家認為,我國推行循環經濟主要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立法觀念還局限在“汙染治理”的思維模式上,這和循環經濟基本理念背道而馳。我國要發展循環經濟,必須立法先行。
這一呼聲已經有了實質性回應。在中國循環經濟發展論壇2005年年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科技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主辦單位,以及與會專家學者,一致呼籲要為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立法。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毛如柏在年會上透露,我國循環經濟法已經正式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 1。
我國循環經濟法律、製度的建立和完善,主要抓以下4個方麵:
製度創新,掃除體製機製障礙
在法律製度缺失的情況下,循環經濟發展觀往往隻能作為一種倡導,而難以落到實處。尤其是,如果我國的製度設計仍然沿襲傳統的“先汙染、後治理”,排汙企業造成的汙染後果,最終往往被國家和遭受汙染侵害的公眾所承擔,那麽,循環經濟就是一句空話。所以,製度創新首先要解決法律、製度缺失,然後才談得上創新。
為什麽要製度創新
製度創新的目的,是要帶動觀念、管理的創新,掃除發展循環經濟道路上的體製、機製障礙,進一步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改革司副司長李海岩認為,製度創新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2:
①發展循環經濟、提高環境整治力度,需要消除體製和機製障礙。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快循環經濟發展,關鍵要靠製度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