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一詞並不是國際通用術語,至今在學術界尚有爭議。從循環經濟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演變過程看,由於各國所處社會經濟發展階段不同、麵臨的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問題不同,本書前麵章節所述的主要是我國的循環經濟認識和實踐,與國外的循環經濟認識和實踐並不完全一致,甚至可以說有較大差異。
所以在本書最後一章,把更多的篇幅放在對國外循環經濟的介紹上,就變得很有意義。這會有助於我們把目光放在全球範圍內來看問題。因為歸根到底,循環經濟是全人類要麵對的共同話題;同時,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循環經濟的認識和實踐不可能、也沒必要完全克隆。
循環經濟在國外的發展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4方麵:
立法先行,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循環經濟作為一種有效平衡經濟增長、社會發展、環境保護三者關係的經濟發展模式,首先在經濟發達國家得到運用。經過長期實踐,這些國家在立法推行循環經濟方麵已經走出了一條成功之路。
概括地說,上述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經驗是:立法先行、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法律規範在推動和保障循環經濟發展、循環型社會形成方麵,起著巨大作用。這裏,擇其4種典型做法作一簡單介紹 2:
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施循環經濟的國家之一,它的循環經濟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對日本、歐盟等國的循環經濟立法起到了示範作用。
1972年,德國製定實施了《廢棄物管理法》,目的是為了“處理”生產和消費中所產生的廢棄物。嚴格地說,由於它仍然屬於環境問題的末端處理方式,所以還不能算是循環經濟性質的立法。
1986年,德國頒布了新的《廢棄物限製管理法》,強調要采用節約資源的工藝處理和和循環的包裝係統,把立法目標從“怎樣處理廢棄物”轉變為“怎樣避免廢棄物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