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崛起戰略,順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是遵循科學發展觀、統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部各省多年來夢寐以求的心願。
但從中部六省的現狀看,行政上各自獨立,良性互動機製尚未形成,協調成本較高;區域內耗、低水平性競爭嚴重;缺乏諸如上海、廣州(包括香港)、京津等能夠帶動區域資源和優勢整合的大都市。
中部要實現崛起,當務之急是從以下4方麵入手:
目標定位,自力更生政府促進
目前,中央已經把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提升到了國家戰略層麵。
2006年4月15日,國家出台了中部崛起的綱領性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若幹意見》(中發[2006]10號),在“整體要求和原則、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交通流通優勢、促進城市群和縣域發展、擴大對內對外開放、加快社會事業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加強領導”等9個方麵,提出了36條政策措施。該文件隻發到中部六省的省軍級,規格之高,不同尋常 1。
但中部地區應當明白,國家在援助政策上不會采取過去的那種“普惠製”做法,而會實行有差別的國家援助政策。
中部崛起的目標定位
中部崛起戰略是一個相對的動態比較概念。從目標定位看,可以分為最低標準和最高標準。
這裏的最低標準,就是中部地區的經濟增長速度,要超過其他地區的平均水平。這樣,中部地區的經濟總量在全國的比重就會趨於增加,主要經濟指標的人均相對水平也會逐步提升。
這裏的最高標準,就是隨著中部地區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主要經濟指標的人均相對水平最終要超過其他地區的平均水平。從長遠看,隻有達到了最高標準,才能說真正實現了中部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