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在英文裏就是“抵押”的意思,是英文“抵押”(mortgage)的粵語音譯。從這一點上看,按揭和抵押的意思差不多。
按揭這種做法自從20世紀90年代從香港引入我國內地後,首先在深圳建設銀行試行於房地產市場,然後在國內大麵積鋪開,其含義也逐漸演化成“抵押貸款”,完整名稱是“個人購置商品房抵押貸款”。
而在香港回歸之前,按揭的概念在香港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按揭包括所有形式的質押和抵押,而狹義概念僅指房地產按揭貸款。在我國,按揭住房貸款在現行立法中雖然找不到,但實際上是承認抵押貸款就是按揭貸款的。
不過,按揭與抵押歸根到底並不是完全相同的兩個概念。簡單地說是,按揭貸款一定是抵押貸款,但抵押貸款並非一定都是按揭貸款。具體到我國,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是生效條件不同
對於按揭來說,如果按揭的是現房,那麽必須將房產證交給銀行保管;如果按揭的是期房,必須把《商品房預售合同》交給銀行保管。但無論現房還是期房,都必須向法定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後才能生效。
而對於抵押來說,除非法律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生效,否則,是否需要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可以由雙方自己商定。
二是權利依據不同
按揭屬於一般債權,也就是說,如果你將房產證或預售合同交給銀行,並不表明你和銀行之間就存在著直接的債權關係。通俗地說就是,你把房產證交給對方了,並不表明你就把房產所有權也交給銀行了。說穿了,這種住房按揭,銀行並沒有明確要求你把房產所有權也一並移轉給它,它要的隻是權利的移轉,表現它幫你保管權利證書。這和房產過戶是截然不同的,其實質隻是不讓你重新對外出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