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與讓與擔保的不同,主要表現在所有權轉移方麵。
按揭並不轉移所有權,例如住房按揭後,這時候的房產所有權仍然是你的,銀行因為並不具備這套房產的所有權,所以也就無法隨便處理你的房產。
說得更具體一點就是,這時候銀行對你的這套房產既不能對外出租,也無權轉讓,更不能用於銀行對其他債務的擔保。即使當你出現一時無法歸還貸款的情形,銀行也不能馬上就處理該房產。這樣做,就較好地避免了許多糾紛的產生。試想,如果銀行在你一出現無法歸還貸款時就上門來收房,你還不和它拚命啊?
可是擔保就不同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擔保一共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並且必須采取書麵形式,口頭擔保與人格擔保等不具備實質意義。而在國外,更流行的是讓與擔保。舉例說,如果你要把這套房屋用於讓與擔保,就需要將房產所有權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隻有當擔保債務正常履行後,這套房產的所有權才會再次回到你的手中。
從發展趨勢看,我國將來也會與國際接軌、積極引進讓與擔保製度的。但一般不會采取立法措施,而會采用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確認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容易看出,對於債務人來說,按揭的方式要優於讓與擔保;反過來,對於債權人來說,讓與擔保的方式要優於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