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農民理財小知識

§51.哪些物品可用來典當

可以用來典當的東西很多,可以說“包羅萬象”、“百無禁忌”。

簡單地說,凡是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除外,一切權屬清楚、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離的“值錢的”東西,都可以通過協商用來進行典當,包括房產、汽車、機械設備、鋼材、化工產品、古玩珠寶、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股權、匯票、本票、專利權、銀行存單等,甚至包括你手裏正在使用的手機、照相機等。但目前比較熱門的典當物還是房產、汽車、金銀首飾等,這些對農民理財都是很有幫助的。

根據我國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不能用於典當的主要是以下財物:一是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是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是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是管製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誌、製式服裝和器械;

五是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是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是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是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從上容易看出,可用於典當抵押物品的範圍極廣,這正好符合農民理財過程中資金調度的小額、短期周轉性質。哪怕是隻值1000元、100元的物品,也都是可以用來作為當物的。

按照規定,當物在當期內或者當期屆滿後最多5天內就必須贖回,從而解除雙方的典當權利和義務;如果典當期滿5天尚未辦理贖當,這時候就叫“絕當”。也就是說,這時候典當行對你的這件物品就依法享有了處置權。通俗地說,這時候這件當物怎麽處理就不是你能決定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