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麵提到,互聯網+融資絕大多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所以,這裏緊接著上麵的話題,著重闡述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提到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允許範圍,以及其他一些相關規定事項,這對借貸雙方來說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兩線三區”
該規定明確指出,在民間借貸利率方麵,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率或者利率約定不明,那麽,出借人就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通俗地說就是,如果你們沒有談到利息如何計算或者談得不是十分明確,就應當放棄這種借款利息。
而如果雙方約定了利率,並且約定的利率水平未超過年利率24%,那麽出借人就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約定的利率水平超過年利率36%,那麽超過的部分應當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出借人返回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這樣,就把年利率24%以下、24%至36%、36%以上分成3個不同的區域。容易看出,這次司法解釋的利率規定,從過去參照中央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多少倍改成固定利率,是一項重大改變:
第一個區域,是年利率24%以下,屬於司法保護區。當事人如果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會予以法律保護。
第二個區域,年利率24%至36%,屬於自然債務區。當事人如果依據合同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不會予以法律保護;相反,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了這部分利息,然後起訴到法院要求退回24%以上(但未超過36%)的部分,法院也會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個區域,年利率36%以上,屬於借款合同無效區。當事人如果已經按照合同約定自願支付了全部利息,後來又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退回超過36%以上的部分,法院會予以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