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時政熱點叢書-藝術領導力

§二 應對突發事件的誤區剖析

(一)領導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現存的主要問題

1.法製觀念較弱

依法行政是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實施有效治理的基本原則。然而,有些基層領導幹部法製觀念淡薄,在處理突發性危機事件時要麽不嚴格執行政策,要麽違反有關法律,不能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從而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和政策的嚴肅性。如在2003年的“非典”防治過程中,某些地方領導要求把疫區人員一律進行強製隔離並作出“出現一例,負責人就地免職”的規定,這種做法顯然有違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2.處理方法不當

有些基層領導幹部麵對突發性危機事件驚慌失措,不對情況加以認真分析,就采取簡單粗暴的方法莽撞行事,或者推諉扯皮,避而遠之。這樣不僅不能迅速化解危機,反而會導致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如在農村突發的惡性糾紛事件,特別是由於山林、土地、墳地、經濟糾紛以及曆史遺留問題引起的危及社會治安的群眾鬥毆、宗教械鬥等惡性事件的處理中,有些領導幹部往往不能及時采取有力措施去盡快平息事態,穩定局勢,結果導致了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3.危機意識缺乏

在政府轉型過程中我們一直未能樹立起足夠的、非傳統的危機意識,導致在危機發生時,反應不快、應急準備不足等問題。很多基層領導幹部缺少危機意識,存在僥幸心理,當危機事件真的發生後,往往手足無措,不得不倉促上陣,窮於應付。例如,湖南省漣源市安平鎮觀音煤礦在2006年12月3日突然發生了瓦斯爆炸,造成8人死亡的惡性生產事故,而創辦於1994年的觀音煤礦是湖南省當年公布的整改煤礦之一,如果當地領導者具有較強的危機意識,在生產中提前加強安全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此類災難事故的發生的。